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行申1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春到,男,壮族,1955年6月18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钦州市政通街。法定代表人申荣洲,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袁海兵,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钦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怡,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钦州分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大寺村委会天堂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刘树玲,村民小组长。再审申请人刘春到因刘春到诉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钦北区政府)林地权属行政确权一案,不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钦行终字第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春到申请再审称,其在1985年承包争议林地,符合国家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刘树玲及刘春宝等人捏造事实,侵犯了刘春到户的合法财产。大寺镇政府违法征地,损害了刘春到户的合法财产。原审法院判决维持钦北区政府的处理决定错误。钦北区政府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钦北区政府作出的北政处(2014)26号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刘春到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钦北区政府北政处(2014)26号《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春到所主张的克寒岭东面岭地,从解放前到土改、合作化、“四固定”各个历史时期均归钦北区大寺镇大寺村委会天堂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天堂队)集体管理使用,1981年天堂队领取了克寒岭《山界林权证》。后天堂队经集体讨论,将克寒岭西北面岭地分配给天堂生产小组,将克寒岭东北面岭地分配给沙角湾生产小组(刘春剑、刘春宝、刘春到、梁雄宝4户人)。克寒岭东面岭地并没有作出分配,仍由天堂队集体管理使用。以上事实钦北区政府经调查,多方的证人证言均陈述一致。且2008年进行新林改时,刘春剑、刘春宝、刘春到、梁雄宝4户人联户申办了克寒岭东北面岭地的林权证,该证也不包含本案的争议岭地。刘春到就争议岭地提出权利主张,但没有就自己主张的事实充分举证。钦北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争议的克寒岭东面岭地使用权归天堂队,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钦北区政府作出的北政处[2014]26号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判决维持钦北区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综上,刘春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春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
审判员 麦 青
代理
审判员 韩胜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雨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