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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1677号

王传茂与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王传茂,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1677号

原告:王传茂,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光智,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桥区万安西路8号(汽车南站西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900589568150J。

法定代表人:许振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炫,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王传茂与被告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王传茂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由原告王传茂负担。

审 判 长  石孟发

审 判 员  陈 庄

人民陪审员  王则遴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