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1677号
原告:王传茂,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光智,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桥区万安西路8号(汽车南站西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900589568150J。
法定代表人:许振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炫,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王传茂与被告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王传茂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由原告王传茂负担。
审 判 长 石孟发
审 判 员 陈 庄
人民陪审员 王则遴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