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934号原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英轩街3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7497098J。法定代表人赵东日,董事长。被告昆明天科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文化路欧家山。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天科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相应的银行汇票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裴晓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