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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2605号

余凤彩与尹无兵、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凤彩,尹无兵,陈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605号

原告:余凤彩,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伟,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无兵,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陈丽,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诚,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凤彩诉被告尹无兵、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洪峰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较为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洪 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邾海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