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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657号

和贵根与王润魁、秦彭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和贵根,王润魁,秦彭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657号

原告:和贵根,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乾泽园社区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北街1号乾泽园北区*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告:王润魁,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乡南社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乡南社村庙前街**号*户,身份证号。

被告:秦彭宇,男,200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兴县东会乡寨上村村民,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乡袁家庄村,身份证号×××。

法定代理人:秦晋平,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兴县东会乡寨上村村民,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乡袁家庄村,身份证号×××。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31号鸿富商务大厦六层602、604-606。

负责人:王格平,总经理。

原告和贵根与被告王润魁、秦彭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和贵根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贵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贵根撤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计1255元,由原告和贵根负担。

审 判 长  李 磊

人民陪审员  武佳俐

人民陪审员  张桂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慧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