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于殿江,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华新,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文丽,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殿江与被执行人李华新、王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于2016年8月16日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