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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337号

赖海中、肖福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赖海中,肖福生,罗小琴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赖海中,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执行人:肖福生,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执行人:罗小琴,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赖海中与肖福生、罗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福生、罗小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春来

代理

审判员  赖 超

代理

审判员  朱裕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夏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