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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执486号

胡世良、吴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世良,吴建华,铅山县金鑫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胡世良,男,1946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被执行人:吴建华,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被执行人:铅山县金鑫煤矿,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葛仙山乡朱村村。

负责人:杨桂春,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世良与被执行人吴建华、铅山县金鑫煤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付林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