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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4869号

聂某与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聂某,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4869号原告聂某,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金瑞园棚户区1-1-1-102。法定代表人邢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聂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聂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对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月明

审 判 员  王黎黎

代理

审判员  高莉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