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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初780号之一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合乐欢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合乐欢娱乐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780号之一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冬,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敏,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合乐欢娱乐城,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威兰商贸楼*层。

法定代表人:李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合乐欢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1元,减半收取1,225.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

代理

审判员  张东亚

代理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