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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执300号

薛某权与尹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某权,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300号申请人薛某权,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尹某,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薛某权与被执行人尹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岐民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尹某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薛某权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1014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尹某银行、车管、证劵、工商等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4)岐民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增录执行员  孙晓军执行员  赵晓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安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