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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执532号

吴光丰、江西森翔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光丰,江西森翔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吴光丰,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执行人:江西森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徐饶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光丰与被执行人江西森翔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