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2822号
申请人:安岳县广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岳县兴隆大成街。组织机构代码L6683587-1。经营者:喻廷淑,女,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
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
法定代表人:王世峰,总经理。
原告安岳县广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成安渝高速公路四川段施工第二标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岳县广发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561万元范围内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对申请人安岳县广发建材经营部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岳县广发建材经营部对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开户的账号为1700xxxx5543的账户存款561万元,期限为2016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谭永忠
审 判 员 樊宗华
人民陪审员 刘昌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易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