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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终193号

吉林省金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松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松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吉林省金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终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林,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金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源来,男,196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松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金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根据松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存在展位费、促销费收入,认定展位费、促销费存在相应的营业额,缺乏证据证明,属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松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虞大江

代理

审判员  宋雨洛

代理

审判员  许家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范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