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313号
原告:王胜,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代洪平,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胜与被告代洪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广银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孙艳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