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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6313号

王胜与代洪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胜,代洪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313号

原告:王胜,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代洪平,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胜与被告代洪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广银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孙艳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