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2803号之三
原告:王作丰,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民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巴中市民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表人:罗志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作丰与被告巴中市民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被告巴中市民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作丰撤回对被告巴中市民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巴中市民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保全费420元,共计425元由原告王作丰承担。
审判员 牛 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冯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