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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155号

申请人刘振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周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振阳,张周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刘振阳,男,汉族,1973年4月0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周建,男,1974年8月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周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13.29万元,现本案本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振阳被执行人张周建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郑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夏俊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