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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5民初53号

原告李峰与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海达盛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峰,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达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5民初53号原告李峰,男,汉族,1972年6月29日生,安徽省亳州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侯浩,系北京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二环路278号。法定代表人周晓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帅,系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青海达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循化县积石镇上草村。法定代表人韩学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与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海达盛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83元,减半收取549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鸣凤

审 判 员  韩国良

人民陪审员  陈 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