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5民初53号原告李峰,男,汉族,1972年6月29日生,安徽省亳州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侯浩,系北京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二环路278号。法定代表人周晓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帅,系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青海达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循化县积石镇上草村。法定代表人韩学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与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海达盛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83元,减半收取549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鸣凤
审 判 员 韩国良
人民陪审员 陈 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