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六合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园林东路26号。法定代表人钟坚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菊,该行员工。被执行人万伟,男,汉族,1982年12月27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余晓倩,女,汉族,1982年4月15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张生银,女,汉族,1977年1月12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王能友,男,汉族,1976年9月14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南京六合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伟、余晓倩、张生银、王能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5)六商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万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六合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4253.95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付款的罚息(截止2016年1月22日的利息、罚息为38448.45元,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罚息);
二、被告余晓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万伟未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南京六合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张生银、王能友名下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XXX路XXX号XX幢XXX室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35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余晓倩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XXX路XXX号X幢XXX室房屋和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XXX路XXX号X幢XXX室房屋,被执行人张生银、王能友名下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XXX路XXX号XX幢XXX室房屋,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XXX路XXX号X幢XXX室房屋目前正在拍卖阶段,因拍卖期限较长,故本案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拍卖决定书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以拍卖被执行人房屋作为执行措施,因该措施需要的期限较长,本院期限将至,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拍卖成交后再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14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拍卖成交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王 敏执行员 黄 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宋秋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