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字第00427-1号申请执行人郭阳,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宝利,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蒙民一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宝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郭阳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宝利在中国工商银行蒙城县支行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绍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沛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