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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民初831号

甄某与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运业分公司、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甄某,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运业分公司,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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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831号

原告:甄某,××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山西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运业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南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某。

原告甄某与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运业���公司、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甄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征全

代理

审判员  林魏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