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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903号

程涛与颜慧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涛,颜慧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程涛,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颜慧芹,女,1996年5月2日出生,居民,户籍地住安徽省芜湖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颜慧芹银行存款40680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璐璐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侯利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