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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6302号

6302孙为珍与许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为珍,许忠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6302号

原告:孙为珍,女,1965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许忠明,男,1963年5月15日,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孙为珍与被告许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孙为珍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为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为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孙为珍负担。

审判员  刘志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胡正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