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6302号
原告:孙为珍,女,1965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许忠明,男,1963年5月15日,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孙为珍与被告许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孙为珍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为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为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孙为珍负担。
审判员 刘志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胡正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