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2149号
原告:王顺,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靖宇,系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帆,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与被告白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顺以找不到被告白帆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9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 丹
代理
审判员 刘 冰
代理
审判员 李冬晶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