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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2149号

王顺与白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顺,白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2149号

原告:王顺,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靖宇,系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帆,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与被告白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顺以找不到被告白帆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9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 丹

代理

审判员 刘 冰

代理

审判员 李冬晶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