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18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组织机构代码:09723894-6)。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华路488号。
负责人:周跃军,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蔡明星,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王锡铨,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洪文兰,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潘文琴,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宣等弟,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绍兴县铁标针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63785-2)。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新建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蔡明星。
被执行人:王铭,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绍兴县路都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96359-2)。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海洲国际商务大厦1幢1307室。
法定代表人:王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3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绍兴县铁标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65台针织圆机、194.07吨白坯针织布进行二次拍卖,未能成交,现依法予以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绍兴县铁标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65台针织圆机、194.07吨白坯针织布[详见绍兴业评(2016)381号资产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胡银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