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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1823号之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蔡明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蔡明星,王锡铨,洪文兰,潘文琴,宣等弟,绍兴县铁标针织有限公司,王铭,绍兴县路都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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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18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组织机构代码:09723894-6)。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华路488号。

负责人:周跃军,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蔡明星,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王锡铨,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洪文兰,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潘文琴,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宣等弟,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绍兴县铁标针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63785-2)。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新建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蔡明星。

被执行人:王铭,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绍兴县路都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96359-2)。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海洲国际商务大厦1幢1307室。

法定代表人:王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3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绍兴县铁标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65台针织圆机、194.07吨白坯针织布进行二次拍卖,未能成交,现依法予以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绍兴县铁标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65台针织圆机、194.07吨白坯针织布[详见绍兴业评(2016)381号资产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胡银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