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32民初727号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鑫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乳源瑶族自治县鹰峰东路新城小区首层3、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国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丽君,女,汉族,住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杨颖,女,汉族,住乳源瑶族自治县。本院受理的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鑫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鑫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收到《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卫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祥辉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