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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10执207号之一

索虎昌与山西通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索虎昌,山西通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10执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索虎昌,男,194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太原洗涤剂厂退休职工,住太原市。被执行人山西通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新晋祠路277号。法定代表人赵全寿,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5)晋源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西通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小兵

审判员  马国伟

审判员  李默涵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崔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