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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3213号

温美欢、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美欢,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213号申请执行人温美欢,男,汉族,1978年8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法定代表人王彬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东星玉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60787K。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字498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涂书贤执行员  连博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黄凌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