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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1728-1号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洋,王琛,赵磊磊,孙磊,吴红燕,刘子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728-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洋,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琛,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赵磊磊,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孙磊,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吴红燕,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刘子善,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洋、王琛、赵磊磊、孙磊、吴红燕、刘子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洋、王琛、赵磊磊、孙磊、吴红燕、刘子善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洋、王琛、赵磊磊、孙磊、吴红燕、刘子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赵磊磊的工资收入玖万柒仟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加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