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728-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洋,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琛,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赵磊磊,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孙磊,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吴红燕,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刘子善,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洋、王琛、赵磊磊、孙磊、吴红燕、刘子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洋、王琛、赵磊磊、孙磊、吴红燕、刘子善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洋、王琛、赵磊磊、孙磊、吴红燕、刘子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赵磊磊的工资收入玖万柒仟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加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