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3061号
原告:厦门掌上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59号355室A区。
法定代表人:吴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清,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广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同安园153号(东侧)第二层A部分。
法定代表人:苏志法。
原告厦门掌上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广印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掌上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掌上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南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代
书 记员 高丽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