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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执恢5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与温喜凤、刘玉侠、杨德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温喜凤,刘玉侠,杨德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恢5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住所:蔡家坡建国路。

负责人:康丽红、职务:支行长。被执行人温喜凤,女,生于1970年10月7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玉侠,女,生于1971年10月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德全,男,生于1969年8月26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安乐原镇胡新村曾家院组***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喜凤、刘玉侠、杨德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息合计54349.23元,案件诉讼费1150元,保全费570元。2016年10月8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两案合并执行对被执行人刘玉侠存款强制执行,申请人已领取了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伟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安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