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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3执209号

赵辉诉支天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辉,支天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赵辉,男,汉族,1979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支天水,男,汉族,1984年2月12日出生。赵辉诉支天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8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支天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辉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支天水名下的财产均被其他法院及本院另案查封。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顺民初字第88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娄 辉

审判员 齐 琨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韩文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