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执296-1号执行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吴志勇,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粤韶关货0580”船船长及实际所有人。被执行人吴志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财产刑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粤20刑初3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判处吴志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现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志勇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罚金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志勇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文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郭善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