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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1348号

李琴诉杨府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琴,杨府军,郝俊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348号原告李琴,女,1979年8月25日出生,湖北省钟祥市人。被告杨府军,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被告郝俊峰,女,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琴与被告杨府军、被告郝俊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建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米 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