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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452号

叶再通与杭州兴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奥特莱斯国际名品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再通,杭州兴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奥特莱斯国际名品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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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52号

原告:叶再通,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代理人:钱亚东,广西大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兴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始板桥直街125号206室,实际经营地杭州市拱墅区金华路88号商品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徐桂宝。

委托代理人:楼斌、王田英,杭州市天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奥特莱斯国际名品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181号。

法定代表人:姜胜祖。

委托代理人:李芳,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再通诉被告杭州兴化建设工程有限公���、杭州奥特莱斯国际名品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再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再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再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19元,鉴定费46985元,由原告叶再通负担。

审 判 员 陈颖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代

书记员 江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