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3794号
原告:高美,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21977********,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二段一委***号-1。
被告:赤峰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临潢大街南新惠路东宝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德宝,经理。
原告高美与被告赤峰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高美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美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高美负担。
审 判 长 孔 宪 华
代理
审判员 隽 郎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宝多音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