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487号原告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地址:鄂城区古城南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波涛。被告刘清钧,男,57岁,1958年2月10日,汉族,地址:鄂城区,被告夏权良,男,59岁,1956年7月28日,汉族,地址:鄂州市华容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刘清钧、夏权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姜昭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卢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