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5712号
原告:陈见霞,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被告:孙华喜,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丰客隆百货商场,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工业区大布综合市场。经营者:孙华喜。本院审理的原告陈见霞诉被告孙华喜、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丰客隆百货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见霞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陈见霞负担。
审 判 长 罗学云
人民陪审员 骆锦明
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远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