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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4503号之一

袁彩娣与梁腾方、陈晓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彩娣,梁腾方,陈晓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45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袁彩娣,女,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梁腾方,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被执行人:陈晓峰,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021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梁腾方、陈晓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陈晓峰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松园路1号永大新城永安直街永裕楼513房。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园园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