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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6270号

何羿霖与岳梅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羿霖,岳梅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6270号原告何羿霖。被告岳梅梅。

原告何羿霖诉被告岳梅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羿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羿霖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袁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