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87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际文,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4041243T。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代理人:郭振,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赵际文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东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赵际文一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晶东公司负担。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赵际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及上诉。晶东公司对赵际文撤回起诉的申请表示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际文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赵际文申请撤回起诉,已经本案各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赵际文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赵际文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8元(已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68元(已减半收取),均由上诉人赵际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冬梅
审 判 员 张纯金
代理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廖嘉娴郑志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