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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执551号

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明江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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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明江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明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2015)洮黑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认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洮黑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奎忠

审判员 : 李 晖

审判员 :金安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何秋毅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吉0881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聂森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2015)洮黑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认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洮黑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奎忠

审判员:李晖

审判员:金安宁二0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何秋毅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吉0881执527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明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2015)洮黑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认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洮黑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奎忠

审判员:李晖

审判员:金安宁

二0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何秋毅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吉0881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奎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2015)洮黑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认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洮黑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奎忠

审判员:李晖

审判员:金安宁

二0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何秋毅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吉088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起(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2015��洮黑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认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洮黑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奎忠

审判员:李晖

审判员:金安宁

二0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何秋毅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吉0881执535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2015)洮黑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认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洮黑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奎忠

审判员:李晖

审判员:金安宁

二0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何秋毅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吉0881执511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明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2015)洮黑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认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洮黑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奎忠

审判员:李晖

审判员:金安宁

二0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何秋毅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吉0881执495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2015)洮黑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洮黑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奎忠

审判员:李晖

审判员:金安宁

二0一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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