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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886号之一

王志锋与赵艳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锋,赵艳广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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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8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锋,男,1977年7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艳广,男,1989年6月29日生,汉族。王志锋与赵艳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惠民二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赵艳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穆��牧

审 判 员 徐 彦 召

代理

审判员 袁 艳 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明 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