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8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锋,男,1977年7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艳广,男,1989年6月29日生,汉族。王志锋与赵艳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惠民二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赵艳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穆��牧
审 判 员 徐 彦 召
代理
审判员 袁 艳 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明 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