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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251号

郭玉锋、郭志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玉锋,郭志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郭玉锋,男,1987年3月7日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村民,住。被执行人郭志峰,男,1984年2月18日生,汉族,河北省涿鹿县村民,住该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31民初3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志峰的银行存款、工资或其他收入2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郭志峰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马建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