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郭玉锋,男,1987年3月7日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村民,住。被执行人郭志峰,男,1984年2月18日生,汉族,河北省涿鹿县村民,住该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31民初3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志峰的银行存款、工资或其他收入2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郭志峰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马建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