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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3258号

李健、张立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健,张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3258号申请执行人李健,女,汉族,1977年6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现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张立平,男,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浙0104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立平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0567元、执行费人民币359元,合计人民币3092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立平所有的存款人民币30926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良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郜文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