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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487号之一

万常萍与刘明凤、熊明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常萍,刘明凤,熊明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万常萍,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明凤,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熊明义,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公务员,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20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熊明义银行账户余额15000元至全椒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明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