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4113号
原告:郑某某,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薛某某,女,汉族,1978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雪,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某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季云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超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