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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4113号

郑某某与薛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4113号

原告:郑某某,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薛某某,女,汉族,1978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雪,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某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季云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超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