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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刑更714号

陈明宽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1-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陈明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刑更714号罪犯陈明宽,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遵义监狱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明宽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宽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2014年5月30日至2016年5月29日)已满。执行期间,罪犯陈明宽确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陈明宽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陈明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垦

审 判 员  李江南

代理

审判员  王 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秋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