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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3327号

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魏福生、刘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魏福生,刘晓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3327号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王雨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培坤、张俊鹏。被告一魏福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身份证号码:×××161X。被告二刘晓婷,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身份证号码:×××1964。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福生、刘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魏福生、刘晓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海林

审 判 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古灵芝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慧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