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3327号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王雨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培坤、张俊鹏。被告一魏福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身份证号码:×××161X。被告二刘晓婷,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身份证号码:×××1964。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福生、刘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魏福生、刘晓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海林
审 判 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古灵芝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慧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