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9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被执行人义乌市庆琳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工业区机场路611号。法定代表人孟庆荣。被执行人孟庆荣,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丁红娟,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王跃忠,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孟庆美,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楼宏轩,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李红缨,女,1973年1月3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朱桂高,男,1968年8月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余春平,女,1974年2月2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82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浙0782执9116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孟庆荣、丁红娟所有的位于义乌市新马路139号【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78276至c000782**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001-577**号】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孟庆荣、丁红娟所有的位于义乌市新马路139号【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78276至c000782**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001-577**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光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代
书记员 王子英 关注公众号“”